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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外期权监管再出重拳 嵌套场外期权的收益凭证纳入监管

来源:中国证券报 2018-06-25 08:2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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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场外期权监管再出重拳 嵌套场外期权的收益凭证纳入监管)

5月28日,中国证券报从券商人士处了解到,场外期权监管再出重拳,嵌套场外期权的收益凭证纳入监管。

一家券商的场外期权业务负责人告诉中证君,“接监管通知,内嵌场外期权结构的收益凭证,参照《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监管的通知》的要求开展,非交易商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场外期权业务。从2018年5月28日执行。”

影响有多大?

收益凭证平均每月规模700亿,挂钩期权的品种有券商已经常态化发行!

一家大型券商的场外期权人士对中证君表示,从文字内容理解,此次要求应该是除了允许的一级交易商之外,非交易商不准再发行挂钩场外期权的收益凭证。事实上,这意味着除了中金公司和中信证券两家一级券商,其它证券公司参与场外期权的一个重要通道被彻底锁死。

这里涉及的场外期权主要指“个股场外期权”。

什么是内嵌场外期权结构的收益凭证?

收益凭证指证券公司发行,以私募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发售的融资工具,约定以与特定标的相关联的有价证券偿付本金和收益。可以更直接地理解为证券公司向投资者借钱。特定标的包括但不限于货币利率、基础商品、证券的价格或者指数。收益凭证一种是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固定收益的“固定收益凭证”;另一种是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与特定标定的资产表现挂钩的浮动收益的“浮动收益凭证”。内嵌场外期权结构的收益凭证就是与场外期权产品挂钩的收益凭证。

根据中证报价系统的最新数据,2018年4月单个月,证券公司发行收益凭证合计2847只,发行规模618.65亿元。前四个月证券公司累计发行收益凭证2768.86亿元,平均每个月接近700亿元。

事实上,在每月数百亿的收益凭证产品中,挂钩场外期权的产品已经占到相当比例。

“我们公司其实已经把它作为一个常态化的产品在发了。每周都会发,一般一期3000万元到5000万元,一周大概会发3到5期。”前述大型券商的场外期权人士告诉中证君。

该人士介绍,所在券商可以根据客户不同的需求,通过场外期权把收益凭证设计成保本或者不保本各种类型,以满足不同投资者的需求。

监管咬定不放松

这是月内监管对个股场外期权业务的进一步加码。

监管层5月11日晚间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监管的通知》(下称《通知》),首次提出场外期权交易商分类监管体系。

《通知》将证券公司分为一级交易商和二级交易商。一级交易商须最近一年分类评级在A类AA级以上;二级交易商须最近一年分类评级在A类A级以上。经监管层认可,证券公司可以作为一级交易商,在沪深证券交易所开立场内个股对冲交易专用账户,直接开展对冲交易。经备案,证券公司可以作为二级交易商,通过与一级交易商开展衍生品交易进行个股风险对冲,不得自行或与非一级交易商开展场内个股对冲交易。二级交易商申请与一级交易商进行对冲时,一级交易商应当根据自身合约设计要求及标的范围确定是否接受对冲交易,一级交易商拒绝接受的,二级交易商不得与客户达成交易合约。

此次下发的管理规则明确券商场外期权业务交易对手方应当是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若是法人参与的,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金融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且具有3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相关投资经验;若是资产管理机构代表产品参与的,最近一年末管理的金融资产规模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且具备2年以上金融产品管理经验;若是产品参与的,应当为合规设立的非结构化产品,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并符合一定条件。

同时,管理规则还对场外期权的挂钩标的、投资者身份和资金来源核实提出了要求,并对场外期权的规模进行净资本约束。

管理规则明确过渡期截至8月1日,相关机构需在过渡期内处理存量业务,过渡期后不满足规则要求的不能展业。

多位券商人士向中证君确认,根据监管口径,在过渡期内实际上只有中信证券和中金公司两家券商可以比照一级交易商开展业务。

比照《通知》,此次监管加码之后,中金公司和中信证券仍然有资格发行挂钩场外期权的收益凭证,只不过其它券商的参与通道目前被进一步锁死。

事实上,《通知》发布之后,场外期权的业务已经极度萎缩。

一家券商的场外期权业务人员此前曾告诉中证君,《通知》下发之后,整个部门的业务全面陷入停滞,所有工作人员几乎全部需要转型或者转岗,团队几乎瘫痪。

“公司目前业务萎缩严重,正在等待监管进一步细化落实,”一家期货风险管理子公司负责人也感叹,“(个股场外期权业务)估计也蹦跶不了几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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